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19.98克毒品海洛因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城基东路112号“亚二烧腊饭”处准备销售时被民警查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9.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二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