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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城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9时许,宾阳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宾阳县宾州镇新城区工业品市场时,发现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遂将其控制。后民警在张某某驾驶的桂A****M小轿车驾驶室脚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10包,在桂A****M小轿车仪表盘处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在宾阳县宾州镇新城区工业品市场17栋1702号张某某出租屋二楼房间抽屉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1包。经称量, 12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称量1号毒品可疑物净重7.61克;2号毒品可疑物净重1.39克;3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33克、4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35克、5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33克;6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16克;7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38克;8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09克;9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13克、10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05克;11号毒品可疑物净重0.33克;12号毒品可疑物净重净13.07克。1-11号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1.15克,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1-11号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号毒品可疑物中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卢某某的笔录;

4、被告人供述: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6、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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