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1998年1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若干毒品疑似物在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小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从其携带的包内查出三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三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经称量,三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净重13.3克,三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共净重2.09克,共净重15.39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照片等书证;3.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证人唐某某(另案处理)证言;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故意持有,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红泽 检察官助理 谢梦雅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
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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