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组**号**号,现住邵东县**街道**组**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2时许,邵东县公安局野鸡坪派出所民警在邵东县城某市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丰田小车内的单肩包内查获净重19.7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净重5.9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2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指认称重照片、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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