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西丰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栋东侧苏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他吸毒人员抓获。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张某某停放在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楼下的,车牌照号为辽C****5白色尼桑牌SUV汽车进行检查时,从车内张某某的黄色手提包中搜查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7袋,净重共计275.42g。经检验,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尿样毒品检测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苏某某、付某某、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公(刑技)鉴(化验)字[2019]137号鉴定文书;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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