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男,1952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20607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杨营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在镇平县杨营镇杨营村南边禁捕水域赵河内投放了“地笼”用于捕捞鱼虾。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等笔录;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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