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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5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号(与居住地一致),202061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庄**干渠水闸处,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电击该水域内的鱼虾,作业到上午8时40分许,被巡逻至此处的民警查获,当场缴获非法电捕捞工具一套,及其捕捞的鱼虾共计7公斤,另查明,201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干渠**庄段捕捞四次,非法捕捞鱼虾等水产品二十多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这种不顾物种繁衍生息、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对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后果,可以酌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其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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