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5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庄**组**号(与居住地一致),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庄**干渠水闸处,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电击该水域内的鱼虾,作业到上午8时40分许,被巡逻至此处的民警查获,当场缴获非法电捕捞工具一套,及其捕捞的鱼虾共计7公斤,另查明,201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干渠**庄段捕捞四次,非法捕捞鱼虾等水产品二十多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这种不顾物种繁衍生息、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对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后果,可以酌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其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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