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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于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潘家口水库系滦河水系,自2019年起,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禁止除钓鱼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2020年7月16日夜间,张某某驾驶汽油机船在潘家口水库独石沟乡造字岭水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池沼公鱼79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运海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作案工具现扣押于办案单位。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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