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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许,在汝河正阳县**镇**村河段,被告人张某某禁捕期内用自制电鱼捕鱼器在公共水域捕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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