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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机、电鱼竿等禁捕工具,在属于禁渔区的赤壁市**镇**村疏菜队**组的**河段进行捕鱼,共捕获各种鱼类1.15kg;后在回家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公告、通告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饶某甲、饶某乙、余某甲、余某乙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视频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

检察官助理:杜斯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赤壁市***镇***村*组,联系电话:0715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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