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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1********,汉族,文盲,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卫星村5 组思蒙河天然水域,使用电瓶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现场查获张某某渔获物鲶鱼、黄鳝、泥鳅共计30条,作案工具电瓶、电捕鱼器、头灯、舀网、塑料桶、背篼各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441****。

2.案卷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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