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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凤冈县**镇**村**段(小地名:青鱼塘)捕鱼,张某某将一瓶70毫升的甲氰菊酯农药倒入该河段青鱼塘浅滩河流内,并在河边查看等待约30分钟后,未见鱼类被毒至水面便返回家中。次日6时许,村民王某乙在穿家坪水库散步时发现河段水面漂浮很多死鱼,河流里还有部分鱼类飘往下游及沉在水里,王某乙捡拾29斤被毒的鱼类背回家,之后陆续有村民围观被毒鱼的河段。

经依法鉴定,在穿家坪水库坝东河道北侧水面打捞的死鱼鱼鳃中、村民王某乙打捞的死鱼鱼鳃中均检出甲氰菊酯。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凤冈县蒲水河穿家坪水库坝基及上下河段属于省级湿地公园范围,该河流区域是禁渔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已委托亲属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氰菊酯农药2瓶,被毒死的鲤鱼、青鱼、鲢鱼等鱼类29斤;2、书证: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说明、遵义市蒲水河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图、贵州省林业厅、凤冈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增殖放流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伊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崇敏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增殖放流材料、悔过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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