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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01947********,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住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划橡皮轮胎在长江水域黄梅县**镇**村段通过投放地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缴获地笼5套。经检查,张某某使用的5套地笼网目直径为9mm、15mm、6mm、5mm、10mm。经黄梅县渔政管理局认定:5套地笼网具属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禁用渔具认定书全面禁捕通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3. 执法视频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使用投放地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启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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