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淅川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使用8公分以下小眼网具在某分水口捕捞鱼虾,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淅川县政府公告等书证;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孙 鹏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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