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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地笼在鹿寨县鹿寨镇某某村某某屯某某河段沉放捕鱼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群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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