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号,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邓小青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QQ群和**贴吧关注野生动物,其先后收购、出售辐射陆龟、红腿陆龟、犀牛鬣蜥各一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从颜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辐射陆龟一只,并于2020年3月左右在重庆市渝北区江北机场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
(二)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红腿陆龟一只,并于2020年1月左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保利花园小区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冯某某(另案处理)。
(三)2020年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转盘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从葛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犀牛鬣蜥一只,并于2020年4月左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古玩文化街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出售的上述野生动物被扣押后,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辐射陆龟、犀牛鬣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红腿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愿意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辐射陆龟、红腿陆龟、犀牛鬣蜥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颜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搜查等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二百八十七页,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辐射陆龟、红腿陆龟、犀牛鬣蜥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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