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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溆浦县**镇**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4月15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许可向经营巴中市巴州区凤祥巴山珍禽养殖场的黄某某(另案处理)网购红腹锦鸡蛋。收到黄某某邮寄10枚鸟蛋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孵化器孵化出3只红腹锦鸡,放生1只,留下一公一母。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住所查获2只疑似红腹锦鸡的鸟类。经鉴定,确定该2只鸟类为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红腹锦鸡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接收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舒某甲、舒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贻利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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