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镇**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成都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成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微信名:“仙儿”)处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收购2条红尾蚺。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微信名为“青葱是用浪费滴”(另案处理)处以6条红尾蚺幼体及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收购6条红尾蚺。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从王某乙(另案处理、微信名:“黑茶”)处,通过交换方式,以1条红尾蚺幼体的价格收购王某乙的1条红尾蚺。被告人张某某将以上9条收购的红尾蚺饲养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镇**路**号**栋**单元**号的暂住地家中。
2019年6月14日、6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他人处收购的2条球蟒,分别以人民币1800元和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名:“怪咖宠物工作室”)出售。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钢城花园赵某某中将被告人张某某出售的2条球蟒成体查获。经鉴定:送检物种为爬行纲蛇目蟒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取周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名:“gray”)定金人民币50元,并约定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出售1条红尾蚺幼体。
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镇**路**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时查获红尾蚺13条、红尾蚺幼体14条和球蟒幼体10条。经鉴定,上述物种中,27条为有鳞目蚺科的红尾蚺,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等同国家Ⅱ级。10条为有鳞目蟒科的球蟒,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等同国家Ⅱ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军
书 记 员:李璐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柒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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