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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1********,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村**路**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因非法收购画眉鸟被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林业局以施林罚决字[2019]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没收画眉8只(活体)、黄豆鸟1只(活体),并罚款1600元。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时间从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年初开始在黔东南州施秉县等地非法收购野生画眉鸟66只,用其车牌号为贵J2****的面包车运输至家中饲养一段时间,再运输到贵定县宝山街道***、福泉市马场坪***、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山**销售。其2019年分别在贵定县**街道**庙及其家中各卖了1只画眉鸟给开阳县的周某某共得款4800元,出售了1只画眉鸟给本村村民刘某某得款120元,出售给刘某某的画眉在其饲养期间死亡。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扣的63只疑似画眉鸟为鸟纲雀形目鹟科画眉,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总价值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司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画眉鸟66只,出售画眉鸟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非法收购画眉鸟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国任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贵州省福泉市**村**路**组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478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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