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3********,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沧州市肃宁县县城集市上购买一只死鹰,并将死鹰运回高阳县**镇**村自己家中,后张某某将购买的死鹰交给胡某某(已另案处理),委托胡某某将该死鹰加工成标本(因皮已掉毛而未做成)。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死鹰标本动物为苍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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