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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制品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号**楼,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丽江大研古城内例行检查过程中,依法查获“**阁”茶庄内摆放有大量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中有4件(手镯1件、手链1件、佛头挂件1件、凤雕佛牌1件)疑似象牙制品系被告人张某某所有寄存在陈某某处保管,其中凤雕佛牌1件系张某某于2011年前后在大理古城三月街地摊上以2000元左右的价钱购买。经鉴定,该凤雕佛牌为亚洲象或非洲象制品(亚洲象、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重量为0.04387千克,经济价值为1827元。张某某所有的其余疑似象牙制品系陈某某赠予。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非法收购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象牙制品,经济价值达人民币18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紫晗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丽江,联系电话:1361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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