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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8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安宁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同其家人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庄赶集,在集市上向他人收购了一张疑似“白腹锦鸡”皮,回家后将购买的疑似“白腹锦鸡”的皮挂在其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新房子上二楼楼梯靠右墙的位置,安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4月21日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清查行动中将该疑似“白腹锦鸡”皮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疑似“白腹锦鸡”外皮检材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志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1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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