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安国市**办事处**村**街**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74********。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从微信昵称叫“小某某”处花650元购买一颗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的珠子。经鉴定,该珠子来源于佛法僧目犀鸟亚目盔犀鸟,盔犀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鉴定经济价值为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伟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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