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员工,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08月1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8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780元的价格从网友处购得豹纹陆龟1只,又于同月9日,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从网友处购得豹纹陆龟1只,再于2018年2月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在他人处购得辐纹陆龟1只。上述3只陆龟被被告人张某某饲养在其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家中阳台的木质保温箱内,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上述辐射陆龟(1只)被列入CITES附录Ⅰ,豹纹陆龟(2只)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案发后,涉案的3只陆龟已交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放生。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陆龟(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 伟 东
2020年09月0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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