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住平武县**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到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杜某某、梁某某、赵某某等7人处,以每只100元、300元不同的价格收购画眉鸟。2020年10月22日,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鸟类活体12只,均系画眉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同时属于“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物证:鸟笼等;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画眉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世岳
检察官助理:王琪月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