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532231197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9日依法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具体时间记不清),被告人张某某到富民县款庄镇赶集回家途中,经寻甸县柯渡镇乐朗村委会浑水塘村石板垭口,从一个老倌(具体身份不详)手里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白腹锦鸡,并将购买的白腹锦鸡带回家中饲养。因野性难驯难以养活,张某某将其宰杀,与妻子谢某某烹饪食用,剩下的皮毛加工成装饰品悬挂在家中。2020年4月28日,寻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张某某位于寻甸县**镇**村委**村**号家中搜查出疑似白腹锦鸡制品1张,疑似活体野生动物画眉鸟2只、珍珠斑4只。经云南昆明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张某某家查获的1具鸟类皮张的物种为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白腹锦鸡的经济价值为5000元。
另民警在张某某家搜出的疑似活体野生动物画眉鸟2只、珍珠斑4只,为“三有”动物。2020年4月29日,民警通知张某某到柯渡派出所,当面将2只画眉鸟、4只珍珠斑放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1只,并宰杀食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59694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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