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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村,农民,现住日照市开发区**街道**小区。于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购买绿颊鹦哥1只,放于莒南县朱芦镇**村家中自养,经鉴定,该绿颊鹦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二的物种。案发后,该绿颊鹦哥被莒南县公安局移交至莒南县天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处。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到条、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昊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56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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