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4********,汉族,初中文化,公交车司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相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浦东新区白杨路附近,向廖某某(微信昵称为“廖某某Alan”,另案处理)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购买三只豹纹陆龟,并饲养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家中。
2019年9月19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抓获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嫌疑的张某某,并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家中查获疑似陆龟9只。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购买陆龟的犯罪事实。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张某某购买陆龟中3只为豹纹陆龟,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2.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陆龟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查获并依法扣押涉案陆龟及手机的经过。
3.书证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及相关管理部门意见,证实涉案陆龟的数量、种类及保护级别。
4.书证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证实涉案陆龟已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电子数据手机取证分析报告、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陆龟系国家保护动物仍购买的事实。
6.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潘佳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