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彝族,198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身份证号码:5323231989********,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10日被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牟某某**镇**村委**村以南的溪坝河,用网兜在溪坝河捕获石蚌69只。次日上午,张某某将捕获的67只鲜活石蚌带到县城发科屯步行街出售时,被牟某某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期间,另2只已死亡的石蚌被张某某家人食用。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捕获的石蚌均为双团棘胸蛙,属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3.物种和保护级别情况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猎捕的石蚌属三有动物;4.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证实石蚌被猎捕的现场概貌;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猎捕的石蚌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6.证人证言,证实猎捕石蚌69只的情况;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猎捕石蚌69只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无狩猎证而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擅自猎捕“三有动物”双团棘胸蛙69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作案工具网兜一个;
3、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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