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0年8月25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滑县处在候鸟迁徙的中线,是野生鸟类重要的迁飞通道、停歇地和栖息地。滑县人民政府规定2020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4日为鸟类禁猎期、滑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将毒药、网捕等规定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并在滑县电视台手机台、滑县电视台、重点区域张贴等形式予以通告。
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经营一粮食收购点。2020年8月21日下午,张某某为防止鸟类进入粮食收购点内的开放式粮仓叨食粮食,在滑县老店镇胡村路边摊贩处购买一张捕鸟网支在自己的开放式粮仓东口,至次日9时被滑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时,捕鸟网上共粘获疑似麻雀46只,均已死亡,其中34只被张某某从捕鸟网上摘下摔死。扣查的46只疑似麻雀的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为麻雀(拉丁学名Passer),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粘捕的麻雀死体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扣押清单、到案证明、禁猎期通告及广告播出证明;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滑县林业总站技术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士
检察官助理:高子辉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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