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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因涉嫌非法狞猎罪,于2020年3月31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孙某某一起在淅川县九重镇肖楼分水口桥洞下的河里洗澡时看到有野鸽子,张某某遂回家中取了气枪并使用气枪打野鸽子但没有打中,三人在离开返家的路上被正在巡逻的淅川县公安局陶岔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张某某非法狩猎区域属于河南省淅川县林业厅确定的禁猎区,使用的气枪属于禁用狩猎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杨定军

二0二0年六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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