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襄阳市**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自制网兜,矿灯、蛇皮袋等狩猎工具,驾驶摩托车到邓州市**镇**村非法猎捕青蛙,被邓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当场查验张某某共计捕猎青蛙4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猎捕的青蛙,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黑斑蛙(即“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证明、放生记录表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田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冯 凯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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