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农民,住丹凤县**镇**村**组。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保护天麻地为由,在丹凤县**镇**村其种植的天麻地范围内放置钢丝猎套两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未猎获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等书证,物证猎套,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岳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亭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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