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内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且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来到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村**组一河流边,使用电筒照亮,徒手活捉了44只、每只价值为100元的野生中华蟾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44只野生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8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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