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58********,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龙潭区**乡**村**组,系该村村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粘网,于2020年10月21日早9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村二社家中后院,共捕获16只野生鸟类,并带至吉林市昌邑区的雾凇桥附近的花鸟鱼市场出售,当场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的巡逻民警抓获,并没收16只野生鸟类。经吉林市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16只鸟类中黄雀14只,保护等级“三有野生动物、省重点”;金翅鸟2只,保护等级“三有野生动物、省重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抓捕经过、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3.张某某所捕猎的鸟类照片及所用的粘捕工具照片;
4.工作所见。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粘网捕获省重点三级保护野生鸟类16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满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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