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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55********族,文化,系**运输公司司机,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两天,在本市龙潭区**医院后山上,使用粘网捕猎国家三级保护动物白腰朱顶雀三只。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捕获的三只白腰朱顶雀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野生动物接收证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证明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动物种类的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玲玲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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