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与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在**镇**村本人的苹果地内擅自使用粘网捕猎野生鸟类,并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7时带至**大街的集市上出售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扣押虎皮40只、喜嘴1只、乌冬1只、蜡嘴2只、黄雀147只、朱脑红3只和粘网1张。
根据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的鸟物种:燕雀、锡嘴雀、黑头蜡嘴雀、黄雀、白腰朱顶雀鸟类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乌鸫未被列入“三有名录”,也未被列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2020年4月7日起实施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华
检察官助理:史芳泽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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