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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河南省鄢陵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韭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扶沟县人民政府划定扶沟县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并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为禁猎期。2020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扶沟县**镇**村村西辣椒地内放置粘网并利用喇叭播放鹌鹑叫声的手段非法猎捕野生鹌鹑7只。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的鹌鹑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国强

韩赟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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