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滨海县陈涛镇友联村陈涛小河内,采用下地笼的方式捕捉蟾蜍20只,后在滨海县东坎镇越河路小岛菜场附近摆摊售卖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0只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4.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陈涛镇友联村七组6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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