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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镇**村农民。2020年5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内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村一**园内使用扣笼、粘网等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6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非法狩猎的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照片;2.书证: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有关解释和执行依据、情况说明等;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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