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晚,张某某使用照明灯及自制抓壁虎杆在长智镇闰店村长智二中附近非法猎捕野生壁虎221只,经鉴定,其捕捉的壁虎为无蹼壁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告人张法勇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意见;4.张法勇被当场查获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法勇判处管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亚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