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93********,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始,被告人张某甲到攸县务工,其在峦山镇江**村**组山上砍伐竹子时发现山上有画眉鸟和黄藤鸟,于是产生捕鸟的想法,随后陆续购置了20个竹制鸟笼、4个铁质鸟笼、尼龙细网(长7米、宽3米)、诱鸟器等捕鸟工具。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返回攸县务工,并利用工余时间抓捕野生鸟类。至2020年4月12日,张某甲利用粘网、诱鸟器等捕鸟工具共捕捉了疑似画眉鸟13只、疑似黄藤鸟15只。
2020年4月12日,攸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甲抓捕归案,在张某甲租住处(攸县峦山镇江**村**组李健康老宅)查获疑似画眉鸟13只、疑似黄藤鸟15只及捕鸟工具。该局依法扣押了捕鸟工具,并于2020年4月13日将13只疑似画眉鸟、15只疑似黄藤鸟放生。
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甲租住处查获的28只活鸟,其中,13只属雀形目、画眉亚科——画眉,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15只属雅雀科-棕头鸦雀,是一般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湖南省政府禁猎通告、攸县政府禁猎通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放生笔录;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检察官助理:唐琼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_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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