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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同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同江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住**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1025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至10月25日,在同江市**镇**北侧1公里处一树林内,被告人张某某以娱乐为目的多次用滚笼猎捕朱顶雀、黄雀共计朱顶雀40余只均予放飞。10月25日在其捕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扣存活黄雀2只、朱顶雀3只,后被放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滚笼、鸟类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现实表现等;

3.证人苑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江市林业和草原局检测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春

2021年1月20日 

附:

1.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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