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5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镇农民,户籍所在地富锦市**镇**委。住富锦市**镇**村。2020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富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1日,在富锦市向阳川镇,为避免种植的谷子被麻雀啄食,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院内擅自架设粘网猎杀野生鸟类84只(树麻雀83只,松鸦1只)。经鉴定:被猎杀的鸟类均为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富锦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擅自猎杀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环节开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胜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富锦市**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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