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安置点**号楼**室,农民。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自制网套在宁强县舒家坝镇松树沟村三组山林中猎捕画眉鸟2只喂养在自己家中。后被宁强县公安局查获并移交宁强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经认定,查获的鸟类均为画眉,隶属雀形目画眉科,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现场测量,张某某猎捕画眉鸟的地点距舒家坝镇松树沟村通村水泥路直线距离244.806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景凤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安置点**号楼**室;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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