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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务工期间,通过QQ聊天方式加入“******交流群”、“*******加”等QQ聊天群,并从QQ聊天群里学会了捕捉野生动物的技术和方法,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向QQ群里认识的网友购买了2个仿声诱鸟的电媒播放器和猎捕竹鸡的绳套、套圈,并用绳套、套圈自制成14个门套工具。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至1月21日在万安县**镇**村、**村非法猎捕竹鸡5只和山地鼠1只,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3日,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到万安县**镇**村**组的“**”山场上安装了4只狩猎铁夹,并捕获到山地鼠1只,经鉴定,山老鼠不属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2、2020年1月17日,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到万安县**镇**村的屋背山场上安装门套、使用电媒播放器播放竹鸡叫声的方法诱捕野生动物竹鸡,并捕获到野生竹鸡3只。

3、2020年1月21日,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到万安县**镇**村**组的垇下山场上安装门套、使用电媒播放器播放竹鸡叫声的方法诱捕野生动物竹鸡,并捕获到野生竹鸡2只。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将捕获的5只野生竹鸡宰杀后供自己及家人食用,山老鼠被丢弃在山场上。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猎捕的5只竹鸡均为灰胸竹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门套14个、接线帽2个、猎夹13个;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及违法记录证明、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和禁用捕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刘**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门套14个、接线帽2个、猎夹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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