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社区**组,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猎捕咬死家鸡的野生动物野猫子,在其老房猪牛圈旁边坡脚下安装事先购买的兽夹5个。12月26日,发现其安装的一个兽夹夹住了一只疑似野生动物小麂,即将该动物打死后带回家中去毛、剖腹、肢解成4件带腿的肉制品和头,冷冻于自家冰柜内。2019年2月,张某某将其中的3件带腿肉制品和头在家食用。2019年7月20日,张某某准备出售冰冻于自家冰柜内的剩下的1件带腿肉制品时,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刘某甲发现并举报。当日,**派出所依法对张某某住宅进行检查,查获了该疑似野生动物小麂制品及猎捕野生动物的兽夹。
经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证实张某某安装兽夹猎捕野生动物的地点距**公路61.4米;其安装兽夹猎捕的动物为野生动物小麂,属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只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兽夹9个;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由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张某某处拘役四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作案工具兽夹9个;
3.案卷材料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