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31 日2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河内采取灯照、网兜抓捕的方式,捕获青蛙37 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青蛙为黑斑蛙Rana nigromaculata、金线蛙Rana plancyi,均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广宇

2020年3月20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