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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渠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全县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0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邀约陈某某和饶某某二人一起驾车到渠县丰乐镇川燕村10组表姐夫李某某家耍。其间,张某某提议用自己车内的高压气枪一起去猎捕野生动物,陈某某和饶某某二人怕出事都不同意去,经过张某某再三劝说,二人才同意一起去。张某某驾车载着二人行驶到丰乐镇大湾村管家梁时,看见车辆前行右方电线上面有一些野生斑鸠,张某某便停车叫坐在副驾驶座位的饶某某将高压气枪递给他,将枪搁置在车窗玻璃上朝外射击,将一只野生斑鸠击杀,并叫陈某某和饶某某下车去捡被击杀的野生斑鸠,陈某某将被击落的野生斑鸠捡回放在后备车箱内。张某某继续驾车前行,后被渠县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现场从张某某车上及身上查获高压气枪1支(带瞄准镜和高压气瓶)、野生斑鸠1只(死体)、气枪铅弹6颗。

经四川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猎获的野生斑鸠物种名为珠颈斑鸠(Streptopelia chinensis),珠颈斑鸠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3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2件。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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