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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承包地内种植花生,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的花生幼苗,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地利用竹竿架设网具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6月17日,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现场查获捕鸟网具2张,被网具猎捕丝网的鸟类死体8只。

经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一只鸟类死体为野生动物斑鸠,三只鸟类死体为野生动物喜鹊,二只鸟类死体为野生动物白鹭,另两只鸟类死体因腐烂无法辨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湖北省林业局文件、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的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侦查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骄阳

书记员:  贾荣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2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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